“我们单位要采购几千或几万块钱的东西,要不要实行政府采购?”作为监管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
其实,这个问题其实法律规定得是非常清楚的。《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实行政府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须实行政府采购。
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为例,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无论是几千元还是几万元的项目,一律要执行政府采购;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市县级采购限额为50万元,即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也就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项目不用实行政府采购。
那么,大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如何操作才符合资产配置及财务报账手续,才能更好地规避廉政风险,适应审计、巡查要求呢?
为了组织好这类项目的采购,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列入“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即可视为大额支出,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具体包括:研究确定项目采购需求;明确采购资金来源,经询价后确定采购预算;研究确定拟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及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认为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与此同时,采购人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是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做好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业务沟通协调等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配齐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负责审核采购需求、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等工作。
四是询价。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数量、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指标,由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3人以上采购询价小组,向使用机构、生产厂家、供应商、网络平台等进行询价确定合理的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报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后实施采购。询价的方式和书面询价清单由询价小组人员签字确认背书,询价记录、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拨付资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无须执行政府采购,不等于说就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一些采购金额较大,参与度较强,价格透明,社会反响较大的项目,为彰显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即使是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也是可以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需要采购人特别注意的是,采购人不得在“限额”上做文章搞变通,故意将预算金额卡在“限额”以下一点点,比如采购限额为50万元以上,就故意将采购预算设置为49.8万元、49.9万元等,以此规避政府采购。